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用途方面的权利限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如前所述,房地产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均在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而根据《物权法》第一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需特别关注的是,目前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变更土地用途(如将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各地的国土部门(如广东)已采取由政府收回土地,重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