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支付出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某国土部门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某国有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必须在90天内付清地价余款。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但却未按合同约定在90天内交清地价余款。房地产公司提出当初国土部门的拍卖公告称“土地用途是宿舍楼、单身公寓”是对土地用途交待不清楚,使其误认为可以开发商品住宅楼,而导致其因重大误解而参加竞买,且地价偏高。故要求国土部门改变土地用途,否则退还已交的500万元定金。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该房地产公司将某国土局诉至法院。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在当初公开拍卖的有关文件中以及拍卖当日,土地出让方均向竞拍者明确说明了该块土地的用途,且自拍卖公告公布之时至公开拍卖之日的一个月期间内,该房地产公司从未提出过土地用途规定不清的问题。因此,某房地产公司以所谓土地用途不清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土地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追究土地出让金的20%的违约金。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