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方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如前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须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价原则、总价款以及支付的期限和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而土地受让方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受让者的主要义务。在实践中,目前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均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予以确定的最高竞拍价。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受让方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即土地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
此外,需提请房地产投资者关注的是,前述国家2008年最新的土地政策《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已明确规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即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