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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哪些条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物权法》第138条,国土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根据国家2008年最新的土地政策(《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出让合同还应严格约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违约责任等等。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同时,为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关于住宅用地的出让合同还应约定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实践中目前各地(如广东)出现了许多限价房土地,即出让合同约定该出让土地上建房屋总套数的一定比例必须为限价商品房(一般为套型建筑面积系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且限价商品房建筑总面积与出让土地开发总面积相除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
同时,需提请房地产投资者关注的是,目前各地国土部门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适用的是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 2008 - 2601)示范文本(见附录一)。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出让方(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之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纠纷为民事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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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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