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 222号),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土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基于此,如前所述,租赁仅是作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充,且目前房地产投资者无法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目前在实践中,租赁的方式通常适用于高速公路资产重组上市(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高速公路资产或高速公路公司),需按规定将原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土地的情形时,用于解除该土地的问题。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