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对方应提供住房帮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9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韩某因占有物返还纠纷(原审误列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2)朝民初字第1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01 2年3月,韩某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李某原是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我婚前承租的本区南湖中园2 1 8号楼1单元*号内的二层由李某居住至有房或再婚时止。现因李某单位给其分配了宿舍,但她仍住在此房二层,我和女朋友回去住不方便使我只得在外居住,使我不能真正使用此房;且该项判决内容不合理,据此判处李某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只要不租房或买房就可一直占据该房,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为另一方解决住房的时间不超过两年,我同意为李某租赁与现居住地段、面积同等的房屋供其居住两年至三年,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我腾还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2 1 8号楼1单元*号二层。
李某辩称:我单位没有给我分配过宿舍,且我没有经济能力再行租房和购房,韩某给我租个两、三年后我如果还没经济能力租房购房就会无处居住,所以我不同意搬出此房,法院既然有了生效判决书我要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继续执行。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2 1 8号楼1单元*号(以下简称*号)为韩某承租的公有住房。2 0 1 0年3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0)朝民初字第05 7 9 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与李某离婚,同时判令*号由韩某继续承租,其中第二层由李某暂住至有房或再婚时止,在暂住期间第一层的厨房双方共同使用。现*号二层由李某及其与韩某之女韩晓莹使用。
审理中李某提交了其工作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大成经典幼儿教育培训学校的《证明》,证实“李某……在我单位担任保育员职务,根据我单位管理规定,对其不提供职工宿舍,李某不能在本单位的职工宿舍内居住”,用以反驳韩某所持李某另有住房之主张。韩某虽对《证明》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反证。
#p#副标题#e#原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依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使用*号二层系因( 2010)朝民初字第05 7 9 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的行为,不属无权占有的情况,且韩某并未证实李某具备了另有住房或已经再婚的搬出条件,故其要求李某腾房没有依据,法院不支持。韩某所持( 2010)朝民初字第05 7 9 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决内容不合法之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于2 01 2年6月判决如下: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韩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失公平,*号系我婚前承租取得的公房,现该房由李某实际控制,我的权利无法保障;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为另一方解决住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先自2 01 0年3月5日至今已经超过2年,李某应当搬出。李某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 01 0年3月作出( 2010)朝民初字第05798号民事判决后,该案件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有( 2010)朝民初字第05 7 9 8号民亭判决书、《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 2010)朝民初字第05 7 9 8号生效判决,6 0 1号由韩某继续承租,其中第二层由李某暂住至有房或再婚时止,在暂住期间第一层的厨房双方共同使用。因此,在上述判决确定的条件成就前,李某居住使用*号第二层系因法院生效裁判实行,具有合法依据,当属合法占有。现韩某并无证据证明生效判决确定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其要求李某腾退*号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韩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韩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 0元,由韩某负担(已交纳)。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后要求房屋共有,被法院判决驳回

下一篇:同居期间购买房屋是否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