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李大叔和老伴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决定购买一套小户型房子。虽然筹足了首付款,但由于两人不具备银行房贷条件,在与儿子儿媳商量后,老两口决定以儿子的名义购买这套房子,并以儿子的名义在银行贷款15万元。事后,老两口顺利住进新房,并如期支付了房贷。可如今,儿子出现婚变,儿媳觉得这套房子写的是其丈夫的名字,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有一半产权。“我只是用儿子的名义买了房子,首付款和房贷都是自己支付的,儿媳有份吗?”李大叔咨询。
律师点评:现实中,一些老年人因申请不了贷款,惯用做法是老人出钱,然后以子女名义签合同贷款,这样操作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小两口发生婚变,房子就有可能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房产证登记人为准,因此这种做法,对老年人很不利。本案中,李大叔如果拿不出出资证明,很难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因此,老年人以子女名义购房,应签订书面协议,言明实际购房人为父母,避免日后惹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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