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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资产婚后买房,离婚房屋可不予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7

  张女士与赵先生离婚,面临包括住房在内的财产分割问题。于是双方到法院来要求对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断。日前,顺义法院驳回了张女士要求得到房屋一半产权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与赵先生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同年10月,赵先生用自己婚前个人的存款购买了一所房屋,价值80万元。2010年年初,双方因琐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后赵先生起诉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均未提及此房屋。2011年4月,张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房屋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得房屋的一半。

    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虽在婚后购买,但购房款系结婚登记之前赵先生的个人存款,不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用此款购置的房屋,不能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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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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