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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不和分割共有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0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案情介绍
        原告陈丽诉称,原告与吴帆原为养母子关系,原告的配偶吴子祥为吴帆养父。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吴子祥名下。2002年10月23日吴子祥病故。养子吴帆将我诉至法院,20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2号房屋由养母陈丽和养祖母李丽共有,其中李丽所占份额为百分之二十,陈丽所占份额为百分之八十,涉案房屋由陈丽占有使用,后因吴帆非法占有涉案房屋拒不腾退,我无奈将吴帆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吴帆上诉,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由我居住使用,吴帆腾退涉案住房。2009年12月、2010年11月养祖父吴天宇、养祖母李丽相继去世。2011年9月29日法院作出调解书,吴帆以遗嘱继承取得了涉案房屋百分之二十所有权。自此,我与吴帆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我占百分之八十份额,吴帆占百分之二十份额。自养父吴子祥去世,吴帆作出许多让原告痛心疾首的事,致使原告被迫搬离涉案房屋,并导致原告被迫选择与吴帆解除养母子关系。现原告无法承受吴帆对其进行的伤害,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且原告身体病重,欲将涉案房屋出卖以养老,但吴帆不同意出售房屋,同时也不同意购买。故请求法院判令:分割2号房屋;诉讼费由吴帆承担。
        被告吴帆辩称,我同意将2号房屋折价分割,我也不想跟陈丽有任何关系。但我要求2号房屋归我所有,我给陈丽相应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陈丽与吴子祥系夫妻关系,吴帆系陈丽与吴子祥夫妇于1979年从南方所收养的养子,吴天宇、李丽分别为吴帆之养祖父、养祖母,吴子祥于2002年10月23日病逝。
2006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陈丽与吴帆之间的收养关系。吴帆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帆做出许多让养母痛心的事情,致使养母陈丽被迫搬离自己的住处,双方养母子关系不断恶化,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据此,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吴帆、吴天宇、李丽以陈丽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本院于2006年7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2号房屋归陈丽、李丽共有,其中陈丽所占份额为八成,李丽所占份额为二成,该房屋由陈丽居住使用。后因吴天宇、李丽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11月去世,吴帆于2011年又向本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某区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21号房屋归吴帆所有,同时吴帆对2号房屋占有百分之二十所有权。
        本案审理中,陈丽主张吴帆自2006年4月至今多次以砸毁房门、家具、堵锁眼、在门上喷漆等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威胁、恐吓,因其无法承受吴帆对其进行的骚扰及伤害,故其要求对2号房屋进行分割,陈丽就此提交了照片反映出房门被喷涂“拆”字、厨房柜门被损坏、厨房设备被毁坏、门锁被堵及被撬的情况。吴帆不认可上述破坏行为系其所为。
        另查,2号房屋现由陈丽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所有权现仍登记在吴子祥名下,因该房屋性质为央产房,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丽缴纳了2号房屋的超标费和物业费,售房单位2公司房管部开具了该房屋超标费已结清、可以上市的证明。同时,陈丽主张缴纳的超标费十八万元中包含有2号及21号两套房屋的超标费。
        再查,就2号房屋的具体分割意见,陈丽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其向吴帆支付百分之二十的折价款;吴帆则要求2号房屋归其所有,其仅同意按照每平米三万元的价格给付陈丽相应的折价款,并且其不同意向陈丽出售其对2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同时,吴帆主张陈丽在缴纳2号房屋超标费的过程中将21号房屋的超标费一并缴纳的行为涉及侵害其对21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三、法院判决
1、2号房屋归陈丽所有;
2、陈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吴帆支付房屋折价款。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就分割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具体到本案中,2号房屋由陈丽与吴帆按份共有,陈丽作为共有人之一,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且陈丽与吴帆之间的收养关系已解除,故本院对陈丽要求分割2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吴帆虽主张陈丽在缴纳2号房屋超标费的过程中将21号房屋的超标费一并缴纳的行为涉及侵害其对21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但是,陈丽缴纳上述两套房屋超标费的行为仅系为了使2号房屋满足上市条件,并未导致吴帆任何财产利益的损失,故吴帆的该项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现双方就2号房屋的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于陈丽对2号房屋享有百分之八十的所有权份额及该房屋现由陈丽占有使用的客观事实,判归陈丽所有更为恰当,但陈丽应向吴帆支付相百分之二十的折价款。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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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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