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原告李帖、买丽、李红、李菲、李亿共同诉称,被继承人李正义于1954年1月与原告买丽结婚,二人生有五个子女,即长子李帖、长女李玉、次女李红、三女李菲、次子李亿。2013年2月19日,被继承人李正义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留有位于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正义名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并过户。
被告李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应该先进行确权再分割财产,我认为我是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且我有居住权。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正义于1954年2月与原告买丽结婚,二人生有五个子女,即长子李帖、长女李玉、次女李红、三女李菲、次子李亿。2013年2月19日,被继承人李正义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留有位于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正义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就诉争房屋继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2006年,我院曾就李玉起诉李正义、买丽居住权纠纷一案出具判决书一份,判决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产权人为被继承人李正义,并支持了本案被告李玉就诉争房屋的居住权请求。
三、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正义名下的1号的房产中属于李正义的所有权份额由原告买丽、李帖、李红、李菲、李亿,被告李玉共同平均继承所有,其中原告买丽占该房屋十二分之七所有权份额,原告李帖、李红、李菲、李亿各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李玉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玉配合五原告共同办理1号房产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庭审中证据及当事人提交的生效判决书可以认定,本案1号诉争房屋产权人已经认定为被继承人李正义,应为李正义与原告买丽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房屋所有权份额。现被告辩称其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一项,依据不足,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当支持。
综上,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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