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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起房产分割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房屋分割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孙德和妻子刘月在1996210日出资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的房屋,但是未办理房产证。199711月,刘月去世,该房屋一直没有做分割。孙德和刘月育有两子三女,儿子孙天林、孙天雄,女儿孙秀红、孙秀芳、孙秀玲。2014928日,孙德与孙天林、孙秀芳、孙秀红在公证处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书》一份,在合同中,将房屋进行分割,具体为:五个子女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父亲孙德享有永久居住权。孙天雄、孙秀芳未到场,分别委托孙天林、孙秀芳代签。当日,双方将该协议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4108日孙德到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公证处以孙德的子女未到公证处申请撤销为由,拒绝了孙德的申请。于是孙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4928日与五个子女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无效。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孙德并无其他住所,该房屋为孙德唯一的住房。
  二、法院判决
  孙德在法庭中陈述,说五子女欺骗他在房屋分割协议上签字。五个子女利用孙德年纪大,视力下降,反应迟钝的特点,让其在一份房屋分割协议签字并按捺手印,明显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割协议无效。
  孙秀红未到庭参与答辩。孙天林、孙天雄、孙秀芳、孙秀玲共同答辩:1、房屋分割协议是孙德本人亲自写的,是真实有效的;2、协议内容是孙德与家人事先商定好的,不存在五位子女与公证处串通;3、本协议没有《合同法》52条关于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当驳回孙德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孙德与被告孙天林、孙天雄、孙秀红、孙秀芳、孙秀玲于2014928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无效。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签订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诉的房屋一直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房产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原被告在房屋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将房屋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形式上虽是合同实际上存在遗嘱性质,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原告作为遗嘱人主张遗嘱的签订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该遗嘱同样缺乏其有效性。同时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原告孙德居住的唯一住房,该房屋分割协议书的签订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确认与五被告2014928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无效的诉求,法院应当支持。关于2014928日原被告在公证处办理的《房屋分割协议书》公证,因为原告有证据证明洛宁县公证处同意原告撤销公证书的意见,鉴于五被告未到场暂不能做出撤销公证决定,故该公证书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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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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