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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一方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离婚房屋分割      房屋拆迁      夫妻共同财产       无协议约定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木诉称:1999年原被告结婚,2012年离婚,育有一子刘晓。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已分配共有财产,协议中约定如果丰台区南里小区301号房屋将来发生拆迁,则被告有义务通知女方。拆迁分得财产双方均分。现涉案房屋拆迁,被告即未履行通知义务,亦拒绝履行分割拆迁所得义务。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拆迁款及拆迁安置房;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子成辩称:涉案房屋原系我单位分给我的宿舍,是我的婚前财产。接到拆迁通知后,我已告知原告。拆迁所得的房产现在还未交付,拆迁所得拆迁款我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拆迁后我没有地方住,拆迁款我需要用来租房。并且之后拆迁置换的房屋也需要装修等费用。我只同意将儿子的名字加到拆迁所得房屋的房产证里。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如果被告更改儿子为涉案房屋拆迁所得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的,原告自愿放弃自己享有的份额,并同意被告有权长期居住。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涉案房屋的约定条款,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显示,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将来拆迁所得的置换房的分配进行了明确细致的约定,该条款应当视为原被告的真实意愿。根据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系列证据,涉案房屋拆迁所得的置换房产目前并未交付,尚不能按照协议进行分割。至于涉案房屋的拆齐纳补偿款,由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法院无需对此笔费用作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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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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