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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未通知配偶起诉离婚再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梁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女士支付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房屋折价款,即被告给付原告6894500元;2.判令被告周女士支付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租金的一半,即877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02年10月,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7月被告说要在北京购房但钱不够,提出与原告共同出资购买,原告的母亲同意为原告出资165000元。把钱交给被告,让被告代买。2004年8月,被告在北京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由双方共同还贷。后原告得知房产证只有被告一人名字,遂要求加名,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2008年4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上半年被告提出离婚,原告不同意。2015年1月,朋友告知原告被离婚了,是公告缺席判决的。法院确认原告对分割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2016年1月原告听说被告早已再婚、生子。被告明知原告长期居住北京,却至杭州起诉离婚,并故意隐瞒原告通讯方式及财产,致使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离婚,其行为极其恶劣,加上被告涉嫌重婚,其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女士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02年的时候原、被告没有确定恋爱关系,购买涉案房屋与原告无关。2004年开始共同还贷不属实,被告一直没有正经工作,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父母出资的。2008年至离婚,都是被告父母出资偿还月供,涉案房屋最后剩余贷款七十万,都是被告父亲让被告舅舅出资,最后是被告的妹妹把钱还给被告的舅舅。被告的哥哥名下有一套房,因为被告人在北京比较方便,因此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涉案房屋全部都是被告父母出资的,涉案房屋并非被告所有。
原、被告婚姻关系复杂。涉案房屋自2008年之后原告就没有再居住过。原告曾经在实名举报信中认可涉案房屋属于被告的父亲所有,原告在书面的举报材料中也认可被告的家庭关系中经常发生借名卖房。原告在相关诉讼的陈述中表示不知道涉案房屋的贷款的银行和账号,其从未参与过还贷。综上,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被告父亲拥有多套房产。原、被告婚姻有问题,没有过正常的婚姻关系,原告也没有参与过涉案房屋的还贷。涉案房屋即使有出租,租金也与原被告无关。
 
本院查明
2008年,原、被告登记结婚。
2014年10月,民事判决,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对夫妻财产未作处理。
2015年2,因对民事判决不服,原告申请再审。
2015年3月,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载明,如原告需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可另行主张权利。
另查,2004年,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T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房价款1655628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被告支付335628元,余款1320000元被告以申请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出卖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37.89平方米,实际总房款1677156元。
2004年8月18日,被告(借款人)与银行(贷款人)、北京T公司(保证人)签订《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320000元,贷款利率年息5.04%,按月结息。贷款期限240个月,从2004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8日。本案原一审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涉案房屋在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材料、抵押借款及还款的相关材料,经核,原、被告婚后还贷金额为750752.91元。
2006年7月26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材料:
1.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从04年至08年结婚前后,14年离婚判决后至16年底),证明原、被告结婚前及离婚后都是被告的父亲在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原告称涉案房屋当时在还贷的时候被告经常钱不够,每次都是被告让原告去银行取出现金,然后再由被告存入还贷账户,上述证据材料反而可以印证涉案房屋是原、被婚内双方共同还贷的。
2.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明细,拟证明涉案房屋的最后一笔还贷是被告向其舅舅借款,之后由被告的妹妹还给了被告的舅舅。原告认可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用以偿还了涉案房屋的贷款。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先生房屋折价款三百五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折价款一节,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婚后由原、被告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应就涉案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中属于原告的部分予以补偿,具体包括共同还贷的本金部分及升值部分。
具体金额法院依据涉案房屋的户型、面积、位置、朝向及同类型房屋的价格综合确定的涉案房屋现值、涉案房屋购买时的总房款及本案有关情节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收益一节,现被告否认涉案房屋在婚姻关系期间出租并有租金收益,双方亦未就此节事实出示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当对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事实难以认定被告存在婚姻法规定应于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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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