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屋买卖 > 一手房买卖 >

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房地产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 3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交易纠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
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
事庭受理。
    (2)平等主体之间是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3)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单位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事庭受理。
    (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事庭受理。
    (5)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事庭应予以受理。
    (6)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讼的,民事庭应予受理。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8)对于危旧房屋政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分享到:

上一篇:解决房屋买卖纠纷的方式

下一篇:不能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