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5
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