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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5

  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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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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