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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缴纳标准和类别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决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及处理有关案件的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一般由案件的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费用由上诉人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在房地产案件中,当事人所应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有以下几项: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诉讼(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应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1)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l千元至5万元酌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010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10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10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实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虽然由原告预交,但最终它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共同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除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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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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