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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1、,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遗弃则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

(二)必须因一方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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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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