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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甲起诉称:2015年10月1日,我与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我从被告处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XX号院落房屋,房屋作价30万元。我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我居住使用。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宋女士、侯先生答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求。

  三、法院查明

  2015年10月1日,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女士、侯先生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宋某甲以30万元价格从宋女士、侯先生处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XX号院落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涉案院落房屋已交付宋某甲居住使用。另查,宋某甲在购买上述房屋时系XX村村民,其户籍现登记在XX村XX号。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女士、侯先生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女士、侯先生于2015年10月1日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时宋某甲系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属有效协议,故对于宋某甲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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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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