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收的定金,为何会被双倍返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基本案情介绍:
2003年7月,王某夫妇在通过某地产经纪有限有限公司选中了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买卖双方经协商,该房屋转让价格为100万,双方约定2004年春节前办理该物业的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并于2004年4月10日前交房。买卖双方协商后通过该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并约定:买房王某夫妇一次性付定金3万元,中介方代收定金1万元,卖方刘某收取2万元。
由于房屋价格更是不断飙升,卖方刘某物业在短短的几个月之中上涨了四十几万,考虑到价格上涨的因素,卖方毁约,不同意以原约定的100万价格出卖。买方王某也考虑到房屋的增值因素,因此愿意在协议基础上多出10万元,即以110万的价格成交,由于买卖双方成交价格分歧过大,多次协商,终不能达成一致,王某夫妻一纸诉状把卖主刘某告上法庭,希望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卖方刘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法院判决:
此案经合议庭审理,法庭认定买卖双方经中介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判决被告按照协议上约定的且原告也已经实际交付的定金3万元为基数,双倍返还定金6元,由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王某夫妻4万元,中介退还替被告刘某监管的定金2万元。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点评: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在《房屋转让合约》中,约定买方交定金5万元,又有二被告签字确认,因此无论被告将该5万元放置何处,按照我国《担保法》及原、被告的合同约定,都不能改变其余4万元定金的性质,因此法院判决把中介代监管的4万元属于定金,不仅符合国家的法律,也符合在签订协约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