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居间代理案例 >

二手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9


最近涉及到二手房交易的纠纷特别多,咨询的也特别多,但主要的不下于两类:一类是由于中介机构存在而引起的风险;另一类是由于最近的房市政策引起的风险。这两类风险的产生的预防、以及产生的后果的处理都是有法可依的,是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的。

一、中介机构风险。

不得不说,房产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就是起到居间作用,简单说,中
介提供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机会,以及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中介机构的居间作用就完成了。这是房产机构的主要作用。
现在有的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本来明显存在的风险,中介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好收取中介费用,中介就事先隐瞒,这样导致买方或者卖方或者交易不成,或者交完中介费用或者首付款后不能网签或者不能过户,或者贷不下来款。

这些都是中介机构引起的风险,也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竭力预防的。
先举一例。购房者甲买房到银行办理贷款时遇到障碍,被银行告知办不下来贷款。这时中介赶紧建议甲将购房人换成其朋友乙,甲为了尽快买房就按中介的建议办了,结果到建委改网签时,建委声称和该中介公司有矛盾,不能随便改网签,现在中介公司又不退中介费,甲已经向卖方交了首付款。
对策:现在好多购房人找律师陪购,这是一个较好的办法。在整个房产交易
中,包括与中介公司发生的联系,至少律师可以把中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来,供购房人选择。

二、房市政策变化风险。

房市政策变化,导致银行政策变化,银行政策变化可能导致贷款办不下来,这就是风险。这里所讲的风险,不讲房产市场价格升降的风险,因为任何市场交易行为都是有风险的。

 
分享到:

上一篇:定金合同中的定金是否能被双倍返还

下一篇:“诚意金”能当做定金吗?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