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居间代理案例 >

卖房人逃税心难安,是否能要求毁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9

       孙先生夫妇将他们共有的房屋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卖给了他人,为了少缴税款,100万元成交的房屋在合同中的房价款仅为36.1万元。孙先生夫妇称对逃避国家税收一事深感愧疚与不安,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孙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09年12月初,孙先生夫妇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二人共有的一套位于本市丰台区的房屋,卖给了陈女士和邬先生。在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能少缴税款,经买房人及中介公司提议,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房屋配套设施、装修等为名折价63.9万元,在合同中所列的房价款仅为36.1万元,并约定一切相关税费等均由买房人承担。事后经咨询,孙先生夫妇得知,前述签约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将逃避大量国家税收,并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对此,他们深感愧疚与不安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陈女士和邬先生表示,孙先生夫妇起诉的真正原因是由于诉争的房子涨价了近40万元。如果存在逃税行为,也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请求法院维护合同的稳定和有效。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价值仅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定价参考,而非唯一的定价依据,双方基于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上一篇:购房确认书实质为居间合同

下一篇:无权代理人能否以他人名义出售房屋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