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夫妇将他们共有的房屋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卖给了他人,为了少缴税款,100万元成交的房屋在合同中的房价款仅为36.1万元。孙先生夫妇称对逃避国家税收一事深感愧疚与不安,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孙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09年12月初,孙先生夫妇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二人共有的一套位于本市丰台区的房屋,卖给了陈女士和邬先生。在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能少缴税款,经买房人及中介公司提议,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房屋配套设施、装修等为名折价63.9万元,在合同中所列的房价款仅为36.1万元,并约定一切相关税费等均由买房人承担。事后经咨询,孙先生夫妇得知,前述签约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将逃避大量国家税收,并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对此,他们深感愧疚与不安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陈女士和邬先生表示,孙先生夫妇起诉的真正原因是由于诉争的房子涨价了近40万元。如果存在逃税行为,也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请求法院维护合同的稳定和有效。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价值仅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定价参考,而非唯一的定价依据,双方基于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