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6日前非农户口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2月,蔡斌诉称:1992年1月11日,我与张男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我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240号院的房屋及院落以1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男。房屋买卖后,我得知张男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占有本村宅基地,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们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张男与李祥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辩称
张男、李芬辩称:不同意蔡斌的诉讼请求。我方不是适格主体,因为我方已经将房屋卖给了x村村民李祥,我们承认李祥与我方系亲属关系,但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协议应当是有效的。现涉诉房屋已经被拆除。
二、法院查明
1992年1月11日,蔡斌与张男、李芬夫妇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卖主:蔡斌农村住宅,折合人民币12500元。买主:张男,经买卖双方协商,愿出人民币12500元将蔡斌房产买为己有,现款笔下一次付清。蔡斌在本月20日前,全部搬出,在搬出前,如果房产出现大的损失,由卖主蔡斌负全部责任。以上协议空口无平立字为证,双方签字后,永不反悔”。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内容进行了实际履行。张男购买上述院落及房屋后,在院内进行了添建。
2008年1月6日,张男(卖主)与李祥(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卖主因想到通县县城居住,工作也方便,与买主协商,卖主将自家现在居住的正房6间、东厢房1间,还有院落一起卖给买主,卖房总金额15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买主支付7万元购房款,包括以前买主借给卖主的15000元钱。余款8万元,买主最迟应在2年内付清。买主付清房款,卖主给买主腾房,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证明人韩红进行了询问,韩红表示张男与李祥签订的买卖协议内容系其代笔,后双方签字进行了确认。
另查,从蔡斌处购买涉诉房屋时张男的户籍性质系非农业户口,李芬系北京市通州区x村农业户口。李祥亦系该村农业户口。涉诉院落在拆迁范围之内,现已经被拆除,张男、李芬的户口仍在涉诉院落。
三、法院判决
驳回蔡斌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男、李芬购买蔡斌的房屋时,李芬系北京市通州区x村村民。而双方买卖房屋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1月,先于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5月6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张男的户籍性质系非农业户口,但李祥系北京市通州区x村村民。现涉诉院落在拆迁范围之内,已经被拆除。买卖房屋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的标的物已不存在。蔡斌主张买卖房屋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