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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即丧失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4

案情简介:
刘某是财政局职工,1996年8月,刘某以每平方米74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单位建成的经济适用房三居室一套,并拿到了房屋产权证。1998年,财政局又打算在该市中心建几幢住宅楼.刘某得知后于1998年9月将所购买的房屋卖给樊某,然后以没有居住房为由,要求购买单位即将新建的宿舍楼。单位以刘某已享受了一次以成本价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购房要求。
被告辩称:原告在1996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后,由于自己的原因出卖了该房造成无房居住,其已没有权利再享受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享受了国家的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按规定无权再次享受,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刘某是否有权再次购买本单位出售的经济适用房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各地方都有其各自的规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该市城镇户口;二是没有住房或住房没有达到标准;三是当年年底以前家庭年收入在一定的金额以下。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另外,国家还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该房屋出售者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本案中,刘某为了购买单位在市中心新建的住房而将自己已经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出售,并以无房居住为由实现其购买新建公房的愿望。这一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刘某将其已购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就已丧失了再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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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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