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经朋友许某介绍认识了拆迁户程先生,程先生有一个在北京大兴区经济适用房片区内部分住房的购买名额,王女士经过与程先生协商后,决定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房号,并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程先生将购买经适房的名额转让给王女士,王女士一次支付程先生10万元经济适用房房号转让费。付完款后,王女士又给介绍人徐某付了2万元的介绍费。而当王女士拿着转让的经济适用房房号去购买房子时,却被拒绝,原因是她与程先生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北京市住宅管理中心的购房资格审查。王女士随后将程先生、许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索要转让金和介绍费。
结果: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行为无效,不当得利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在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屋时,便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王女士,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由于双方所订立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原则,王女士有权要求程先生返还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转让金10万元。同时许某收取转让金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许某已经收取的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王女士。
律师讲法:
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发放是要严格审查的,是不可以私自转让的,程先生在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就将房号转让给了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王女士,程先生私下转让二手房房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
面对经济适用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建议购房者千万不要私下够买经济适用房房号,首先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其次还随时有可能面临,交了高额转让金还是买不到房的风险,甚至可能还要去法院打官司维权。这样下来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会比正正规规买一套商品房还要多得多,这样一算那可真是一万个“划不来”呀,有时候真的是那样,想占个小便宜,没想到却吃了个大亏。因此建议正打算买经适房房号的人们,还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购买房屋吧,那样的房子住着比较踏实比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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