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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介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销售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同时,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开发商开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体现在: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并且利率可适当下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18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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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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