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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如何确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002年11月1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建设部下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应当由三部分构成,即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
(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前述l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几类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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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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