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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的管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8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有权办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审查发放贷款,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监督其贷款使用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
(1)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2)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3)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4)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5)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6)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要求办理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申请延期的,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抵押贷款还应办理抵押延期登记。借款人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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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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