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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经济适用房建设和交易规定的惩罚措施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9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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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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