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管理 >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改革试点的新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9


目前,北京市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开展经济适用房政策改革试点,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购买标准、审核程序等方面实行新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1)在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规定上作出严格的规定
 
在此之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大致有两个条件:一是北京市户口,二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然而此次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实行的试点政策中,购买经济适用房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首先,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应当满3年);其次,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分别分为: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户及5人户以上家庭,对应的年收入则分别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第三,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第四,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2)关于审批方面的规定
 
此前的经济适用房都是由北京市建委设在东城区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核。而按照试点政策,今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经过社区二次公示,并经过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按照试点政策,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人家庭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家庭情况核定表》,由居委会和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15日内组织入户调查,之后,符合条件的15日内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社区评议小组组织评议,提出意见并上报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15日内通过户口所在地、报纸、网络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3)关于住房面积及配售标准方面的规定
 
此前,北京经济适用房购买面积标准根据职务不同而不同,如一般家庭是建筑面积70平方米,处级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等。而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今后经济适用房将执行新的配售标准,即人均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左右。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违反经济适用房建设和交易规定的惩罚措施

下一篇:骗购经济适用房,是否构成诈骗罪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