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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根据2007年11月19日,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相比2004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具有商品房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双重特征,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淡化了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性”,而强调突出“社会保障性”,将供应对象范围缩小至城市低收入家庭,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职能已经非常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收入在中低水平以下的特殊人群,比如在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限于一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8000元的家庭。相对于此前6万元的标准,大量原本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被排除在外。这有利于多层次住房市场供应体系的形成,因为随着投资主体从单位向个人转变,集团购买正在淡化,个人投资购房已渐成住房消费的主旋律,转换后的个人投资主体就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对商品房市场产生冲击。

第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受到严格限定,不能像销售商品房那样以追求最大利润原则定价。其定价以适应当地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为原则,即实行保本微利的政府指导价。

第三,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与销售采取了很多扶持政策,比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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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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