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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在产权上的规定有何不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也就是说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应归其个人所有。
 
依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产权又分为四个权利形式,即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在收益权上与其不同。商品房在房屋出售后,其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出售时,应当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上缴收益。且商品房在租赁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而经济适用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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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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