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知识 >

我国有关经济适用房产权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我国经济适用房作出了其产权为有限产权,应由政府优先回购的界定。若干意见中指出,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同时,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上述若干意见中还要求,今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从而在政策层面破除了经济适用房“大户型”的隐患。
 
由上可见,国家在产权上对经济适用房作了进一步规范的规定,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其在今后的上市交易上将受到种种限制,以此防范利用经济适用房投机牟利,也说明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住房的历史也将彻底“终结”。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房改房三种房产证有何区别

下一篇:什么是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房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