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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8

 
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贷款。其中贷款人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其借款人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证明,有一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其借款人应为具有承担项目风险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借款人向有资格的贷款人申请经济适用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3)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落实贷款保证单位,或有与申请贷款数额相对应的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抵押物或质物;
 
(5)项目已纳入国家建设计划、信贷指导性计划,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6)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7)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8)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并在贷款使用前投入项目建设;
 
(9)建设项目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10)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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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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