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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申请政府回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8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一律由政府回购,保障类住房项目建设不再由开发商运作而由政府运作。在经济适用房方面,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并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配建方式的项目,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上市时,与商品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也应该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适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对于办法出台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但补交费用的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适时调整。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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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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