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上市 >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4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补足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过部分未按照规80
第五堂课经济适用房买卖引发的纠纷课詹囊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经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交易。能够上市交易的只能是不属于禁止出售范围的经济适用房。
分享到:

上一篇:申请家庭审核通过后,购买资格是否终身有效

下一篇: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