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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适房注意事项及审核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0

       申请提示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因为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住房,因此,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此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造假申请取消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程序

  据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本市新的保障住房政策,符合标准的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严格审查。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初审。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

  完成这些程序后,申请家庭将进入轮候,等待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的摇号、配售配租。

  另据了解,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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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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