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申请核定表,要有单位证明。为了严格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市建委制定下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包括“申请承诺书”、“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申请家庭承租(拥有)原住房处置意见”等内容,以及与之相应的单位证明、年收入核定意见、特殊情况家庭认定、公示情况等;《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包括“申请承诺书”、“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申请家庭承租(拥有)原住房处置意见”、低收入家庭核定意见、特殊情况家庭认定、公示情况等。
填写《核定表》需一式三份。其中一部分内容由申请家庭成员填写,其余部分由审核部门填写。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交核定表和相关材料后,材料齐全即受理,材料不齐全,退回重新填表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正式受理后,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完成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备案复核。
提出申请的家庭,还需提供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的家庭,还需同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供受理部门查验,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归档。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证明)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市建委提醒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市民仔细研究核定表的填写内容,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切莫粗心填表,以免被退回。如有疑问可到市区等审核受理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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