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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3

        经济适用房制度目前仍是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很多中低收人家庭仍然有必要了解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格、购买条件等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发改委、国土部、人民银行2004共同发布)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等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开发商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在房地产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析提醒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公布的购买条件的居民,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人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获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开发商按既定的价格、批准的面积选购经济适用房,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超出面积的应补交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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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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