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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住房面积应当如何予以核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7

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房屋所有权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现住房面积应当如何予以核定呢?
 
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可按政策单独申购经济适用房,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的建筑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条件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自愿与其合为一户申请的,其家庭内人口数和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执行,且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今后不得再单独提出申请。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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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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