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农村房屋 >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

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思路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对于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有观点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城市向城郊农村地带不断扩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日趋发达,因此宅基地管理措施应当采取疏导的方式,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准许宅基地入市,通过制定宅基地流转办法,建立合理健康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宅基地合法流转范围。既然《物权法》中已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则应该允许其入市经营。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但是合法使用者享有租赁权和收益权,可以将农宅入市进行买卖或租赁,但是为维护每个权利人的平等权利,对于出卖或出租房屋后的村民,不得重新申请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建立规范的宅基地流转制度。合理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程序及具体登记、管理措施等等,因此为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法可依,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尽快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第三,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宅基地市场作为土地市场的组成部分,改变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关键是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从而使价格在农村宅基地的有效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格的确定要体现宅基地区位环境质量的差异性。
分享到:

上一篇:宅基地使用权的地方性相关规定

下一篇:何为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