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思路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对于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有观点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城市向城郊农村地带不断扩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日趋发达,因此宅基地管理措施应当采取疏导的方式,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准许宅基地入市,通过制定宅基地流转办法,建立合理健康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宅基地合法流转范围。既然《物权法》中已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则应该允许其入市经营。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但是合法使用者享有租赁权和收益权,可以将农宅入市进行买卖或租赁,但是为维护每个权利人的平等权利,对于出卖或出租房屋后的村民,不得重新申请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建立规范的宅基地流转制度。合理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程序及具体登记、管理措施等等,因此为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法可依,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尽快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第三,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宅基地市场作为土地市场的组成部分,改变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关键是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从而使价格在农村宅基地的有效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格的确定要体现宅基地区位环境质量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