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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地方性相关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目前国家对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宪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一些政策性文件,地方在实施相关法律过程中,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管理条例、各省土地登记办法或条例等等。在地方性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各地为便于实践操作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均对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程序、宅基地的面积限制等进行了规定,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则进一步对宅基地申请人的资格也进行了规定。二、各地对宅基地申请、面积等的一般规定
 
上述地方性法规中都对宅基地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宅基地申请的程序为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处宅基地用地标准为:(一)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内;(二)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三)坝上地区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四)山区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允许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一)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二)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确实无房居住的;(五)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p#分页标题#e#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 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0. 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三、地方专门颁发的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规定
 
另外一些地方为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还专门颁发了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厦门市曾于1990年发布《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2001年起失效)、昆明市于1992年6月17日发布《昆明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并以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烟台市于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台关于农村危房翻新和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烟开办(2001) 47号)。上述规定,从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及使用上的限制等等进行了规定,从而规范了当地的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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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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