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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或者集体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举办的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才能成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根据前述分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大类型。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有学者称这种使用权为“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提供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土地使用权由该企业享有。而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其应依法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60条的规定,依法可享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两大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可将位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提供给其设立的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享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60条规定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其中属于企业法人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的,由该企业享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非法人联营企业的,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所用土地的使用权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前述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非农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其如果要使用土地应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由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后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p#分页标题#e#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了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而依法取得的对一定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设立该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如修路、建桥、供排水设施等和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如建学校、养老院、公共医疗机构等。该项权利的主体多样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不是以土地所有权的身份,而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对乡村公益用地享有经营、管理权;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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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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