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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客体的独特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我国土地所有制实行的是两种所有制的形式即所谓的二元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客体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地下的矿藏、埋藏物等法定的国家所有物)。正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客体的独特性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主体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能与一般用益物权相同,土地市场中流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也是只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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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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