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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取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7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取得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然明确禁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言并非完全禁止,而是在满足一定的特殊的限制条件下,可以依法发生移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即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时可发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物权法》颁布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要求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办理。另一方面,建设用途的集体土地其上的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应属权利人的私产,从继承法的规定分析,法律上并不能禁止作为私产的房屋进行继承。因此,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而言,在满足特殊条件下同样存在受让取得或继受取得的方式。
 
 二、通过受让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取得相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受让主体和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什么限制,但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必须是在特殊的情形之下才可发生转让,或者说在特殊情形之下的转让才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时发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才是合法的。可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取得前提条件:一是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转让时必须是因为企业破产或兼并。

三、通过继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不是从集体经济组织而是从已占有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手中获取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主要是指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所规定的这种取得方式就是继受取得,其主要是通过企业兼并、破产等方式获得,客体是我们常说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取得主体更为广泛,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公有经济法人,也可以是非公有经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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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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