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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提供担保的形式和类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同时,会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开发商的这种担保责任实际就是《担保法》里的保证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不同的保证担保方式,决定着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同。

     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债务无法追回时,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连带保证则不同,连带保证的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

      开发商应当注意,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于这两种保证方式予以明确,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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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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