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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5

现阶段,中国房地产开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方式来取得,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西方和中国香港土地法中又称为“土地批租”。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由其代表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将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地、附一定期限地转移给土地的使用者。土地的使用者不仅享有土地的使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抵押权。而且还有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是国家使土地所有权的其体表现。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主要是指用权出让的管辖范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范围;土地住用权出让的建设项目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辖范围

土地住用权出让的管辖范围是指在某一级人民政府的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空间范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定空间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是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法律批准的城市整体规划所设定的范围,一般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范围让的范围。用权出让的性质范围,是指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土地使用权l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的土地在未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之前,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项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项目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允许些建设项目采用出让形式用地。可以采用出让方式用地的建设项目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旅游娱乐业用地、民用或商用的房地产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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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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