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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商所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项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9

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

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②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其实,开发商所述的这两种事件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推出,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  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  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  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同样,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是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全  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移加给购房者。如果在契约中将此类事件列人不可抗力条款项下  则因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成为无效条款,同时开发商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而行使抗辩权。

所以说,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正确理方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对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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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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