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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常见产权房的分割纠纷有哪些,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7

⒈还未取得产权或完全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⒉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

房屋产权应归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房有权就这部分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

⒊双方婚后出自取得的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⒋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的

应属一方财产。

⒌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

婚后还款如属共同财产,应进行部分分割或补偿。

⒍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

其实就是产权证的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法院存在两种判例。

⒎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证明出资,获得补偿。

⒏父母参与购房

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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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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