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业主购买“凶宅”能退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基本案情介绍:
 
        吴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吴某与卖家朱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某付了定金1万元,上下家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
        签约一周后,吴某从购买房屋的街坊邻居等多处得到消息说该房子“不吉利”,虽然喜欢这套房子,但迷信的他左思右想还是觉得不妥。于是吴某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指出上家隐瞒了该套房子在一年左右房屋里连续两人死亡的重要事实,造成了他的重大误解,要求以此为理由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协商后,卖家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却不同意返还定金。事情一拖就是两个月。这时又有他人看中该套房子,于是卖家将房屋重新售出。但这时候,吴某终于恼火了,他把卖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取回定金。吴某认为,自己购买房屋是用做结婚新房,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而卖家没有主动告知自己,让自己产生了误解,合同最终的解除责任在买家。卖家却反驳说,生老病死是人之常理,吴某没有时间询问,自己也没有义务告知。
 
法院判决:
     法院庭审认为:合同解除责任在吴某。法院最后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点评房屋实际情况要了解清楚 
     靳律师认为本案败诉主要有三个原因:
   (1)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别要求,上家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
    (2)没有证据证明上家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审中,下家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签署合同之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设备、家具,法院据此也没有采纳他的辩解。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下家买房的确是作为婚房,法院应酌情采纳吴先生的请求。

分享到:

上一篇:如何进行期房转让

下一篇: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