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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质量保证与民事责任承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9

商品房交付的质量保证与民事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二、十三条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的质量保证责任作了规定。
 
关于交付的问题
 
虽然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转移占有为交付完成,但买卖双方就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常发生争执,且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交付的质量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时,必须提供相关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资料。具体竣工验收资料,各地有不同的情况,如有综合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等,这些资料报告都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来规定的,故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根据各地实际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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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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